党员管理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长春工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9/10/14 点击量: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校重新修订了《长春工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2019年9月20日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长春工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

  第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发展党员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要注重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注意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克服盲目性和被动性。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整体素质。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入党启蒙教育

  各基层党组织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组织党的基本知识初级培训班,积极创建条件,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分党校学习,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承担讲党课的任务。党支部可以组织入党申请人积极参加政治社团的学理论、学《中国共产党章程》活动,吸收他们参加党内各种有教育意义的活动等。

  第六条 入党申请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一)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新生入学(或教职工入校工作)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申请时间从原提交申请之日算起。因某种原因,学校未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或因申请书的内容不够翔实,过分简单的,申请人入校后,要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二)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同时,应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团组织推优要求:对于是共青团员、年龄又不满28周岁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所在团组织的推荐,赞成票超过半数,方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参加团支部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一般不能少于总人数的80%,年龄不满28岁的学生党员也应参加推优大会。

  (二)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三)新生入学(或教职工入校工作)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应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其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可直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第八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

  (一)培养联系人的选定。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二)培养联系人的职责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三)对培养联系人的检查。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条 分党校集中教育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分党校的集中教育培训,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培养考察

  (一)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1.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指导党支部完善培养考察环节,使培养考察制度化、经常化。杜绝平时不做细致工作,到发展时,搞“临时”培养,“浓缩”培养。特别是对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要注意抓早,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

  2.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应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材料。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应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如实地填写在《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作为党支部衡量和考察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二)培养考察的主要内容

  1.入党动机。能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努力在思想上解决为什么入党的问题。

  2.思想政治表现。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积极追求进步,靠拢党的组织,主动汇报思想,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模范带头作用。能否积极发挥表率作用;能否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把树立远大理想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大学生能否始终坚持以学习为中心,走全面发展之路。

  4.组织纪律观念。能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挥表率作用。

  (三)培养考察的主要方法

  1.谈、听、查、看。即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查阅基础材料;看积极分子的实际表现。

  2.压担子锻炼。给入党积极分子安排一定的工作,为他们提供锻炼和考验的机会,党支部要及时检查其完成情况并给予帮助和指导,促进他们尽快成熟起来。

  3.关注业务成长。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在关心入党积极分子思想的同时,要关心其业务上的成长提高,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对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要考察其文化课的学习,督促其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发挥带头作用。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

  (一)确定发展对象

  1.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所在党支部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听取群众意见可通过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并保证一定的群众数量和代表性,要讲究效果,防止流于形式。要安排专人记录,实事求是地记录每个人的意见,不得随意更改发言的原意。征求到的意见要填写在发展党员谈话、座谈记录本中。

  2.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坚持党员标准,看大节、看主流,全面衡量,首先要看其政治素质。凡受到校内外各种纪律处分者,一律不得发展入党。确定发展对象时,应获得过奖学金或校级及以上荣誉;所有课程均获得学分。

  3.基层党组织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二)制订发展计划

  1.每年年初,党支部要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当年的发展对象,将拟发展计划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注重探索发展学生党员规模与速度的规律性、科学性。每年年初,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根据学校发展党员的总体计划和要求及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研究制订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十二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应由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且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比较熟悉和了解的正式党员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职责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为《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政治审查

  (一)重视政治审查。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二)政治审查报告内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政治历史情况。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入党动机及主要优点和不足;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现实表现及政治情况;党支部的审查意见。

  (三)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或外调手续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学校统一的格式办理,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不能直接由发展对象本人自己经手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学校党校重点教育

  学校党校要对被列为发展对象并在分党校培训结业的优秀学员,进行党性、党员标准等方面的重点集中教育,同时指定学习一些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以及党性修养方面的必读书目。没有经过教育培训并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各类转入英国威廉希尔唯一官网工作和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原来已接受党组织培训的,应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其培训有关材料,并决定其是否参加学校党校的培训,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对发展对象的审查

  (一)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确认合格后,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预审。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预审。支部委员会应汇报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的学习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工作、学习、团结同志的情况,主要成绩,主要优缺点及不足,曾获何种奖励或荣誉称号,受过何种处分。另外,还要提供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自传、函调或外调证明材料、政审综合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登记表》、成绩单、奖学金或荣誉证书、研究生导师意见、民主测评情况一览表、发展对象公示及公示结果、责任分解表等材料。

  (三)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预审通过后,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材料最终审核。

  (四)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示。对审核合格的,且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并在发展计划内的发展对象,进行接收预备党员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对象不具备党员标准或有足以影响其入党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书信、电话等方式,向实施公示的党组织或学校党委组织部举报。党组织对署名举报的公示对象的问题,要根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调查核实。对线索清楚的匿名举报问题,也要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举报的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不予发展;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公示对象,要根据问题的性质交有关部门处理。公示期满后,要将公示结果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可发给《入党志愿书》,并进行党员编号。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忠诚老实。填写前,入党介绍人应将表内项目和填法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发展对象可先拟好草稿或填写与正式表栏目一样的草表,经党支部严格审查后,再填写正式的《入党志愿书》,字迹要工整清晰,内容要准确。

  第十八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一)准备工作

  1.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认真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形成党支部大会决议草案,提交党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2.支部委员会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主要程序

  1.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持人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发表意见。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觉悟、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及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等,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部委员会向党支部大会报告情况。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5.大会讨论。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实事求是地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6.大会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党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7.讨论党支部大会决议草案。党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结论性语言;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8.会议发言。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决心。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也可以自由发言,谈参加会议的感想。

  (三)注意事项

  1.保证出席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2.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党支部大会。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党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党支部大会。

  3.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每次讨论表决的党员数量以一至五人为宜。人数在两人以上的,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不能一起讨论,最后表决。

  4.做好大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讨论情况及表决结果;综合全体党员的讨论意见,形成的决议等。

  5.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

  第十九条 组织员谈话

  (一)谈话前的准备

  1.认真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2.通过向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员、群众调查和审阅材料,了解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是否清楚,党支部的决议是否符合要求等。

  3.根据审阅材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可否与其谈话。

  4.谈话要针对每个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事先拟定好谈话提纲,确定谈话内容和重点,避免公式化、简单化。

  (二)谈话内容

  1.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

  2.发展对象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3.发展对象思想觉悟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

  4.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和工作态度。

  5.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情况。

  6.发展对象对自己思想、工作和学习中优缺点的认识及今后改进的打算等。

  (三)谈话后的工作

  1.向谈话对象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说明谈话的大体经过,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并提出可否发展其入党的建议。

  2.如果同意发展对象入党,则要将谈话的主要内容、对其主要评价以及同意其入党的意见,认真负责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3.组织员意见如果同党支部看法不一致,暂不同意发展,则应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尽量取得一致意见,确实不能统一的,要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共同商定。

  (四)注意事项

  1.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后,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阅材料合格后,要在两周内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送交组织员,组织员在收到材料后两周内应安排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2.发展教工党员在按照要求准备好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自传、函调或外调证明材料、政审综合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登记表》等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材料审查,材料审查合格后,由组织员进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谈话,谈话合格后由组织员发给《入党志愿书》,其他程序与发展学生党员一致。

  第二十条 上级党组织审批

  (一)审批权限。基层党委在学校党委审定的发展党员计划内,可以直接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要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基层党组织审议。基层党委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主要看是否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去衡量发展对象;审议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主要看是否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长春工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的程序履行了手续,以及《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批前准备。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提前通知基层党委委员何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审批接收预备党员,以及审批对象的基本情况,使委员事先有所准备,以便在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审批党员的数量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0人。

  (四)集体讨论表决。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盖章签字。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五)按时审批。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审批超时的处理。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审批后的工作

  (一)通报情况。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开始正常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二)审批未通过的处理。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党支部应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验,争取早日入党。

  (三)及时存档。要指定专人负责逐项整理好有关材料,及时做好审批党员基本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同时录入党员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组织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一)编入党支部。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要把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交纳党费,通过参加组织生活,并分配适当的工作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二)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仍由党支部确定培养联系人对其加强教育和考察。一般由入党介绍人负责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入党介绍人不在或调出党支部的,由党支部指定其他正式党员负责。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形成书面材料,转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三)预备党员思想汇报。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每季度作一次书面汇报,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对于离岗但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学校的预备党员,按照上级和学校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有关规定,本人可以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组织关系仍保留学校的申请,一经同意,就列为流动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其预备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对离开学校较长时间的,党组织应要求其至少每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的情况,并联系学习工作地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一)预备党员转正规定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1.按期转正。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2.延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1)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2)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认真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工作任务,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影响程度较大的,延长不少于半年的预备期。

  (3)转正公示期间同学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意见,经核实,影响转正的,延长半年预备期;影响程度较大的,延长一年预备期。

  (4)预备期内出现未获得学分情况的,延长一年的预备期。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入党后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或起反面作用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2)预备党员违犯《长春工业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3)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对拟延长预备期或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对待,在党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意见不一致时,应与学校党委组织部协商,提出有关意见。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变相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4.支部委员会审查。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入党介绍人的考察意见、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标准,就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然后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5.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相同。

  6.报上级党委审批。

  (三)党支部大会的程序

  1.党支部书记宣布会议内容,清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2.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报告。

  3.培养联系人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党支部党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5.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作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6.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党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大会后的工作

  (一)填写党支部决议。党支部要将党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党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结论性语言;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名称,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党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审批

  (一)党委审批。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关于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集体讨论审批。因基层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超过规定期限较长的,党支部要复议,认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基层党委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因预备党员的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及时调查了解。经调查,无问题的,要抓紧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党支部可不再复议(但超过规定时间较长的,党支部要复议)。存在问题的,党支部应复议,情节轻微,个人认识深刻的,可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其转正时间按党支部复议后形成党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情节严重的,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填写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同时注明党龄起始时间,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 审批后的工作

  (一)通报情况。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讨论审批后,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二)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对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向其说明延长的原因,教育其正确对待,接受考验,争取做一名合格党员。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若具备党员条件,可转为正式党员;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

  (三)及时存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所有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

  第二十九条 转入预备党员的管理

  (一)基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二)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委教育工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同时提交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预备党员因各种问题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上级党组织要对有直接责任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负责人、入党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组织员等,追究相关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二)对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及失职、渎职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严肃查处,视事实和情节,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三)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接收的预备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和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要倒查,追究相关责任者责任。

  (五)对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工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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